券商股东最严新规来了!对主要、控股股东都有严格约束

股谈
 原创  03-31 14:43

券商中国记者获悉,3月30日,证监会就《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4月29日。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30日表示,主要内容包括:

一、进一步分类管理,引导引进优质股东,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应该为行业龙头,规定强化了特殊类型主体入住证券公司的门槛;

二、穿透式核查,厘清股东背景和资金来源,不得用隐瞒方式规避股东资格审批和监管;

三、外部监管与内部管理相结合,对证券公司实现全过程监管,严厉打击擅自变更股票、出逃出资、违规融资担保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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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分成四类

简单梳理了征求意见稿后发现,根据持股比例和对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将证券公司股东分为以下四类,并规定了每一类的资质条件:

一、控股股东,指持有证券公司50%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虽然持股比例不足50%,但其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证券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主要股东,指持有证券公司2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持有5%以上股权的第一大股东;

三、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

四、持有证券公司5%以下股权的股东。5%以下股权股东资质条件

征求意见稿规定,持有证券公司5%以下股权的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信誉良好,最近3 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重大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 年的情形;没有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调查或处于整改期间;

2、不存在长期未实际开展业务、停业、破产清算、治理结构缺失、内部控制失效等影响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的情形;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者其他重大事项;

3、股权结构(逐层追溯至最终权益持有人)清晰;股权结构中不存在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基金等产品,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情形除外;

4、不存在对所投资企业经营失败负有重大责任未逾3 年的情形;

5、基于审慎监管原则的其他要求。

不过,征求意见稿中表示,通过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取得证券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不适用以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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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表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除了满足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规定的条件之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不存在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50%的情形;

2、不存在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50%的情形;

3、不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

4、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00 万元。

证券公司的主要股东,即持有证券公司2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持有5%以上股权的第一大股东,除了满足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规定的条件之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 亿元;

2、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最近3 年原则上连续盈利,不存在未弥补亏损,且最近3 年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 亿元;

3、近3 年规模、收入、利润、市场占有率等指标居于行业前列,近3 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

4、具备对证券公司持续的资本补充能力,对证券公司可能发生风险导致无法正常经营的情况制定合理有效的风险处置预案;

5、开展金融相关业务经验与证券公司业务范围相匹配,在资本实力、技术合作、管理服务或者营销渠道等方面具备优势,能够为提升证券公司的综合竞争力提供支持。

从事单项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的主要股东不适用前款第2项、第3项规定的条件,相关条件另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中表示,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证券公司50%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虽然持股比例不足50%,但其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证券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除了满足主要股东规定的条件之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 亿元;

2、主业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最近5 年原则上连续盈利,最近3 年主营业务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000 亿元,主业净利润占净利润比例不低于50%;入股证券公司有利于服务主业发展,与其长期战略协调一致;

3、对完善证券公司治理结构、推动证券公司长期发展有切实可行的计划安排,对保持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和防范风险传递、不当利益输送,有明确的自我约束机制。

从事单项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不适用前款第1项、第2项规定的条件,相关条件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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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征求意见稿中还明确了,非金融企业、其他金融企业,以及单一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公司制基金拟入股证券公司的特别规定。

其中,非金融企业拟入股证券公司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

2、单个非金融企业实际控制证券公司股权的比例不得超过1/3。

其他金融机构拟入股证券公司的,除应当符合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和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金融业综合经营相关政策。

除了对股东进行分类和资质条件外,实施穿透式监管是本次意见稿的一大亮点。

征求意见稿规定,证券公司股东应当遵守反洗钱的规定,以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按时足额缴纳出资,出资款项从以股东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划出。

证券公司股东的出资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不得以委托资金、负债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证券公司。约束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对证券公司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具体行为进行了约束,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者变相抽逃出资;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干预证券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

3、滥用权利,占用证券公司或者客户的资产,损害证券公司或者客户的合法权益;

4、频繁质押证券公司股权或者转让股权收益权且没有合理理由;

5、要求证券公司为其或其关联方提供融资或者担保,或者强令、指使、协助、接受证券公司以其证券经纪客户或者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资产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6、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征求意见稿中强化了证券公司自身的职责。

征求意见稿中表示,证券公司应当对拟入股股东符合股东条件的情况做好尽职调查工作,发现拟入股股东不符合证券公司股东条件的,不得与其签订相关协议;应当向拟入股股东真实、准确、完整说明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经营管理状况和潜在的风险等信息等。

在股权管理与监督方面,证券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证券公司股权管理事务的办事机构,负责与股权管理事务相关的方案制定、尽职调查、报批或备案、组织实施、公司登记、信息报送或披露、后续责任追究等工作。

证券公司董事长是证券公司股权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工作,是股权管理事务的直接责任人,牵头组织证券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实施相关工作。

此外,沿用了一参一控规定,即证券公司的股东以及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参股证券公司的数量不超过2 家,其中控制证券公司的数量不超过1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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