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3日讯,男子轩某骑电动自行车撞上了一名横穿马路的妇女。肇事后轩某想逃离现场,被周边群众追了回来。在交警处理事故过程中,轩某竟再次逃跑。记者今日获悉,轩某犯交通肇事罪被西城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赔偿死者家属101万余元。
44岁的轩某是河南人,去年9月2日下午,他骑着电动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西城区西四北八条西口时,将由东向西横穿马路的全女士撞倒在地。
事发时,侯先生正在西四北八条西口附近的便道上聊天,只听得“嘭”的一声,他就看见机动车道理倒着一男一女和一辆电动自行车。男子起身抱了一下那名妇女又放在地上,自顾自扶起电动自行车骑着向北跑了。这时,几名路人追了过去,将该男子别倒在路上,带回现场。没过一会儿,交警来了,正在核实情况的时候,这男人竟再次逃跑,躲进东边的胡同里。侯先生等人追了五六十米再次将他抓回现场。救护车赶到现场后将伤者送往医院。
后经检测,轩某体内酒精含量为35.1mg/100ml。一周后,全女士终因颅脑损伤死亡。
交管部门事后做出的责任认定载明,轩某在非机动车道通行状况良好的情况下,驾驶电动自行车进入机动车道行驶,且当时视线良好,路面没有其他车辆和行人干扰,轩某完全有时间和距离提前发现对方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但轩某在双方临近时才匆忙躲避,以致从侧后方与全女士接触,造成全女士受伤致死。而全女士在人行横道灯为红灯时横过马路,其行为也违反了相应的交通法规。
因此,轩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进入机动车道肇事逃逸后的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承担主要责任;全女士闯红灯时横过马路,为次要责任。
死者全女士结婚后没有子女,老母亲还健在。在轩某被提起公诉时,全女士的丈夫和母亲也向轩某提出了附带民事赔偿要求。
法院认为,轩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应依法予以严惩。鉴于他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而被害人全女士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存在一定的过错,负次要责任,应自行承担10%的经济损失。
最终,法院判处轩某有期徒刑4年,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共计101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