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德“精神病人”杀害5人未负刑责,今年再杀2人,你怎么看?

社会万象
 原创  09-15 11:33

2017年2月23日,陕西绥德,62岁的“精神病人”白士高将47岁的女邻居及其6岁的女儿当街砍杀。

而他上一次行凶是21年前,妻子和4名未成年儿女,倒在了他的刀斧之下。和当年杀人后自剁双脚寻死一样,这一次,他疑似服毒,并于事发当晚身亡。

 白士高首次杀人后,适用的是1979版《刑法》。其第十五条规定: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责,但应责令其家属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但21年前警方仅用录音机在病房对白士高问了约一小时话,便让他将白士高接回田家岔村的家里,也没有再做精神鉴定。

1997年的新版《刑法》中,除明确将精神鉴定作为精神病人是否承担刑责的依据外,还增加了“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的内容。四、五年前,白士阳也接到有关部门的通知,被告知希望能将白士高送入榆林某福利院,但白士阳表示“没有钱,管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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