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加大惩治和预防金融犯罪和金融领域职务犯罪工作力度,坚决查处那些兴风作浪的“金融大鳄”、搞权钱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内鬼”。这有利于金融业健康稳健发展,有利于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下一步,应抓住重点,提升能力,务求实效;同时,加强制度建设,形成长效机制。
首先,要正确认识查处“金融大鳄”和“内鬼”的目的和意义。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强调,要把主动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着力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加大惩治和预防金融领域犯罪,不是对金融业的打击和否定,而是为了维护好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从根本上看,这将有助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有利于金融业长远发展。这些“大鳄”和“内鬼”往往披着合法的外衣,专钻制度的空子和漏洞,在金融市场上巧取豪夺,侵蚀着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大查处力度,有助于形成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更好地维护公众对金融业的信心,使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其次,查处“金融大鳄”和“内鬼”要抓住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当下,证券期货行业和互联网金融领域违法犯罪行为较多,应集中精力重点查处。由于巨大的利益诱惑,资本市场上的金融家和“金融大鳄”只有半步之遥。近年来,证券期货行业“大鳄”与“内鬼”并存,欺诈发行股票、债券,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等行为层出不穷,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等破坏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等犯罪时有发生,加大查处力度刻不容缓。而互联网金融领域近年来也是泥沙俱下,乱象横生,一些不具备金融资质和能力的平台,借助互联网渠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进行集资诈骗,不但扰乱金融秩序还影响社会稳定,应依法严厉打击。此外,少数“金融大鳄”借道保险业兴风作浪,无序举牌冲击实体经济等行为,也应重点关注。
“擒贼先擒王”,查处“金融大鳄”和“内鬼”,重点环节是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对金融领域通过利益输送、权钱交易实施的贪污贿赂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国家财产严重损失的渎职犯罪应严肃查处。如果能集中查办金融领域一批有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将更好地对犯罪分子形成威慑效应,遏制金融领域腐败蔓延。
再次,查处“金融大鳄”和“内鬼”,还要加强能力建设和制度建设。相比一般领域,金融市场专业化程度较高,信息不对称现象较多。近年来,各种金融创新与互联网技术交织发展,不少金融行为跨市场、跨行业,使得金融犯罪的隐蔽性和传染性更强,增加了司法部门查处的难度。检察机关要加强对金融专业知识的学习,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协同,提升查处的能力和效率。“金融大鳄”和“内鬼”之所以有生存空间,原因之一在于权力缺乏制衡、制度存在漏洞。在加大查处力度的同时,还要加强制度建设,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措施,补齐监管短板和漏洞。
查处“金融大鳄”和“内鬼”,在一段时间内集中精力、抓出成效的同时,还要及时总结经验和教训,形成长效机制,为促进金融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