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源:电影《一代宗师》截图
借《一代宗师》的台词来说:“稻香村”有南北,市场有南北么?其实天下之大,又何止南北……
昨日(10月12日)下午,每日经济新闻(微信号:nbdnews)记者从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稻香村)处获悉,苏州市工业园区法院对苏州稻香村诉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稻香村)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北京稻香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犯苏州稻香村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同时赔偿苏州稻香村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人民币115万元。
然而就在上个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给出了可谓相反的判决。判决公告指出,被告北京苏稻公司、苏州稻香村公司停止在“粽子、月饼、糕点”等商品上使用“稻香村”商标,并赔偿原告北京稻香村公司经济损失3000万元等。
为何两地法院的判决“截然不同”?又该以谁为准?
京苏两地法院给出“不同判决”
记者梳理判决书了解到,因在苏州等地的超市中发现由北京稻香村生产的糕点类产品存在商标使用不规范等情况,2018年2月,苏州稻香村将北京稻香村和苏州工业园区申联超市一并告上法庭。
该案一审判决要求,北京稻香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犯原告苏州稻香村第3529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糕点商品包装上使用“稻香村”文字标识,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苏州稻香村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115万元。
图片来源: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判决书截图
苏州稻香村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市场出现很多“山寨稻香村”,当前,公司在全国各地对假冒稻香村发起维权打假行动已有100起之多,未来也将继续打击侵犯“稻香村”商标商誉的行为。
记者了解到,虽然本次案件中苏州稻香村获一审胜诉,但此前,北京稻香村似乎占据了更有利的地位。
今年9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针对北京稻香村诉被告北京苏稻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苏州稻香村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一审宣判,其中要求北京苏稻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苏州稻香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稻香村因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与诉讼支出合计3000万元。
图片来源: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书截图
针对以上判决,苏州稻香村表示已展开上诉。此外,在北京地区,苏州稻香村也对北京稻香村提起了商标侵权诉讼,目前正在等待判决结果。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多次尝试联系北京稻香村方面的工作人员,但其客服咨询人员提供的市场营销处电话始终无人接听。苏州稻香村相关负责人认为,不排除北京稻香村有对本案进行上诉的可能性。
蜜月期后南北稻香村反目
作为国内糕点领域的老字号,苏州稻香村与北京稻香村在发展历史中渊源颇深,且目前分别拥有带有“稻香村”字眼的注册商标。2016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两家公司的相关商标虽然存在一定的近似性,但两者共存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然而,两家公司围绕商标权的争执依旧愈演愈烈。
记者梳理发现,苏州稻香村自称始于1773年,上世纪80年代便完成了有关“稻香村”的商标注册,拥有“稻香村”字号的在先使用权;北京稻香村则称其历史渊源可追溯至1895年,前身为金陵人郭玉生在北京前门外观音寺创办的“老北京前门稻香村”。
图片来源:截自苏州稻香村官网
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北京稻香村并未拥有属于自己的注册商标,还一度与苏州稻香村进行了“友好合作”。苏州稻香村相关负责人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2003年到2008年间,苏州稻香村曾在两次授权北京稻香村使用其商标。
而随着北京稻香村完成了相关商标的注册,二者的蜜月期也就此结束。上述苏州稻香村负责人还向记者表示:“苏州稻香村近年来在北京发展的很好,确实对北京稻香村造成了一定影响。”
2006年,苏州稻香村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扇形稻香村商标,商标局予以核准;后北京稻香村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议,商标评审委经复议裁定不予核准。苏州稻香村便就此寻求司法解决,将北京稻香村以及商标评审委告上法庭。
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当时有关法院曾经认定,苏州稻香村申请注册的扇形稻香村商标与北京稻香村的注册商标“稻香村”极为接近,属于近似。
2014年,北京市一中院、北京市高院及最高人民法院又先后做出判决和裁定。认定苏州稻香村申请的扇形“稻香村”商标与北京稻香村手写体“稻香村”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图片来源:截自北京稻香村官网
2015年9月起,北稻分别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内的多家法院对苏稻提起诉讼,要求苏稻公司停止使用扇形“稻香村”商标及字号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索赔额累计近4000万元,并要求苏稻在所有门店牌匾上加标“苏州”字样,以与北稻区别。
2016年7月,苏稻公司开始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诉称北稻公司使用“稻香村”商标及字号的行为对其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并请求法院判令北稻赔偿其经济损失4000万元。
“南北之争”背后是什么?
两家企业的商标权官司翻来覆去地打,本来就够让人眼花缭乱了。如今一个月间,两地法院做出的判决,又令网友犯迷糊:究竟该以哪个为准?
实际上,尽管都是“稻香村”三个字,但这两份判决书各自认定的对象却是不一样的,因此不存在“以谁为准”的问题。具体而言:
今年9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做出北稻胜诉的判决,针对的是上述北稻2015年提起的诉讼,判定的是苏州稻香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使用“稻香村”文字标识、“稻香村集团”文字标识、“稻香村DAOXIANGCUN SINCE1773及图”标识,且停止在天猫商城、京东商城等电商平台详情页中使用“稻香村”文字标识;停止在相关电商平台虚假宣传其糕点类产品为“北京特产”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判苏州稻香村赔偿北京稻香村3000万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书中提及的第1011610号注册商标(图片来源:截自中国商标网)
而昨日,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法院做出的判决,针对的则是2018年2月受理的苏稻提出北稻方面侵犯了第3529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案。法院判定北稻侵权,责令北稻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糕点商品包装上使用“稻香村”文字标识。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法院判决书中提及的第352997号注册商标(图片来源:截自中国商标网)
当然,“各行其是”也不能解决问题。据上观新闻报道,有律师认为,相关部门应该对“不同的判决”做出充分说理,给公众一个解释。“(这样的判决)显然是对司法权威的一种伤害。”该律师还强调,此案最终要看二审判决。
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所长宁立志教授此前曾表示:解决稻香村商标纠纷须遵循四大原则,即尊重历史原则、保护在先权利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平竞争原则。
另一方面,无论如何,稻香村是早已深入民众心中的驰名食品品牌,相关企业更应该思考的是如何不断发展壮大,让这块民族的金字品牌越来越闪亮,不应刻意陷入侵权之争而不可自拔。
记者注意到,2006年苏稻希望升级扇形图案,但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后,苏稻曾将商标评审委员会及第三人北稻诉至法院,最高院2014年做出的(2014)知行字第85号裁定书中,驳回苏稻再审请求,并提到这样一段话,或许值得两家公司重温↓
图片来源:截自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