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8月16日电 (朱江)据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网站消息,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000799.SZ,以下简称“酒鬼酒”)昨日发布《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称,酒鬼酒全资子公司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酒鬼酒供销公司’)收到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相关民事判决。公开信息显示,判决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华丰路支行在相关判决生效日起十五日内支付酒鬼酒供销公司人民币5933.67万元,其余5名自然人被告连带承担利息损失。
据公告介绍,2014年1月27日,酒鬼酒发布重大事项公告,披露了酒鬼酒全资子公司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存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华丰路支行账户的1亿元资金被犯罪嫌疑人分批转走的情况;2014年4月9日,酒鬼酒发布的2013年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中披露了追回涉案资金的进展情况;2015年11月25日,酒鬼酒发布重大诉讼事项公告,披露了酒鬼酒全资子公司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原告)于2015年11月23日以侵权责任纠纷将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华丰路支行及寿满江、陈沛铭、罗光、唐红星、郭贤斌起诉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相关情况。
酒鬼酒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网页部分截图
公告指出,2018年3月13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终审判决被告人寿满江、方振(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华丰路支行原行长)、罗光、陈沛铭、唐红星、郭贤斌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五至十五年有期徒刑不等;对被告人寿满江、方振、罗光、陈沛铭、唐红星、郭贤斌犯罪所得赃款5,933.666624万元依法继续追缴。
公告还显示,今年6月5日至6月6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则,对侵权责任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公告还指出,今年8月13日,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州民一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六项、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判决如下:
1、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华丰路支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5933.666624万元及与被告寿满江、陈沛铭、唐红星、罗光、郭贤斌连带承担利息损失(利息计算方式为,从2013年12月12日起以5933.666624万元为本金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华丰路支行该日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至5933.666624万元偿还完毕时止);
2、驳回原告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公告最后显示,案件受理费504186.65元,由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华丰路支行承担450000元,原告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54186.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