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宁波公安”最新消息,“6·19”摔坏手机事件当事双方已达成和解及谅解。
早前报道:
妇女捡到苹果7索2000元酬金未果,见失主报警直接摔手机
据宁波晚报6月23日消息,6月19日,刚工作不久的小徐在上班路上丢了一部苹果7,在朋友小芳的帮助下联系上了捡到手机的中年妇女,对方开口就索要2000元酬谢费。双方碰面后,小徐说最多只能酬谢500元,对方一口拒绝,无奈之下小徐选择报警。不料那名中年妇女气急败坏之下,突然怒砸手机,把小徐的手机屏幕砸得稀巴烂!昨天,记者采访了当事人之一小芳,了解了具体经过。
被砸坏的手机。 受访者供图
丢机
6月19日早晨8点30分左右,小徐骑着电瓶车去大卿桥坐地铁上班,她把一部苹果7手机、充电器以及几个粽子放在一个纸袋里,挂在车把上。快到地铁站时,她发现纸袋漏底了,手机和粽子都不见了。小徐马上掉头原路返回找手机,恰好碰到了一起租房的室友小芳。
小芳立即拨打小徐的手机号码,不料多次拨打都没人接听。在不间断重拨十多次后,电话终于接通了。小芳说,当时听声音感觉是一个中老年妇女,就问:“阿姨,手机在您那里对吗?我想拿回来可以吗?”对方回答很强硬,开口就说:“我不能随随便便还给你,得给酬谢费。”小芳回应:“阿姨,酬谢费肯定会给您的,您看多少合适?”“2000元!”
小芳暗吃一惊,但她为了稳住对方,没有接酬金的话题,而是直接问对方在哪里碰头。最后,约在清林闲庭小区旁的一个路口。挂了电话,小芳马上和小徐往约定地点赶。路上,两个女孩一方面打电话咨询警方,警方支招见面交涉时录音或拍视频留证据;另一方面,两个女孩商定给对方500元酬金,“我们刚工作不久,没多少积蓄,500元已经是能承受的极限。”小芳说,为了表达诚意,路上她们还特地买了一筐杨梅。
寻机
10点钟左右,小徐和小芳到了约定地点。“远远地就看到一个中年妇女在东张西望,她斜挎着包,双手背在身后。见面后,她从包里拿出小徐的手机,在我们面前晃了一下,又迅速装回包里。”小芳说。
而接下来发生的事情,让小芳和小徐至今都觉得匪夷所思。幸亏小芳提前做好了准备,把整个交涉过程录了下来。视频里,小徐说:“因为是个人的东西,用得比较久了,所以想要拿回来,您能不能……”小徐话还没有说完,就被对方不耐烦地打断:“反正我就一句话,你爱要要,不要拉倒了!”小徐一时无语,缓了缓又说:“阿姨,我们最多(给)500元。”对方听后,直接转身往小区方向走,小徐和小芳紧跟其后,苦苦哀求,还递上买的一筐杨梅,可中年妇女只有一句话:“你爱要要,不要拉倒!去买一个不是还要贵啊?拿去卖卖也不止这个钱!”
砸机
眼见对方不可理喻,小徐一气之下拨打电话报警。
“中年妇女非常生气,就问你这手机还要吗?接着,她后退了几步,摆开了架势,然后高高地举起手机,啪的一声狠狠地砸在了地上。接着,她又走上前,准备捡起手机,想砸第二次。”当中年妇女蹲下身时,小芳冲上前阻止,“她可能蹲得太猛,重心不稳坐在了地上,我冲过去时,她竟顺势用脚踢了我好几下。”小芳说,当时她也顾不上这么多了,急忙提醒旁边的小徐赶紧捡手机,然后两个人拿着手机慌乱之下逃开了。中年妇女还在身后骂骂咧咧地追了一段。
事后,小徐拿着被摔坏的手机去修理,花300元换了个屏。维修师傅说,很少见到屏幕摔得这么厉害的,估计里面的一些性能也会受影响,只是目前还检查不出来。小芳说,小徐本来就是个比较内敛的姑娘,这件事已经给她造成了很大的困扰。事已至今,她们也不想追究那个中年妇女的责任,只是希望大家在碰到类似情况的时候有更好的解决办法。
此事经网络曝光后,引起强烈反响,网友的反应很一致:太给宁波人丢脸了!据了解,海曙警方非常重视此事,已介入调查。
律师说法:捡到他人财物拒不归还 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东西丢失后,碰到类似棘手情况该如何处理呢?记者咨询了浙江尚甬律师事务所的陆旦律师。
陆律师说:捡到手机的女士有义务归还手机。归还过程中,在双方你情我愿的前提下,失主可以给捡到者一定的补偿。如果失主不愿意补偿,捡到者不可以强行索要。如果捡到者拒不归还,则属于不当得利,失主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返还;如果失物价值超过了2万元,则涉嫌非法侵占,捡到的人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在本例中,捡到手机的女士不但拒不归还,还把它摔坏了,造成了第二个后果:失主财物受损,当损失金额达到一定的程度,则构成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罪。另外,即便损失金额比较小,达不到刑事标准,其行为也已经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如果大家以后如果碰到类似情况,首先需要固定证据,确认对方的身份信息,而固定证据的最好方式就是报警求助,让警方给双方做笔录。”陆律师说。
大妈索酬未果怒摔所捡手机可能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据媒体报道,6月19日,在浙江宁波,小徐丢了一部苹果7手机,联系上捡到手机的某中年妇女后,对方开口索要2000元酬谢费。双方见面后,为表达谢意,小徐送上了一筐杨梅,但说最多给500元酬谢费,对方一口回绝,无奈之下小徐报警。见小徐报警,中年妇女气愤之下,用力将手机摔在地上,手机屏幕被摔碎。这一事件引发了网友热议,中年妇女备受舆论道德谴责。
无独有偶。今年1月,一个“丢狗半月找回爱犬尸体,捡狗人索酬不成摔死小狗”的事件,也引发了网友关注。类似的事件时有发生,关于拾金不昧及拾物索酬的道德、法律问题,讨论不断深入。拾得遗失物该不该还?拾得人是否能够索取酬金?故意毁坏所拾物品法律该怎样评价?记者就此梳理了相关法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物权法第109条明确作出这样的规定,也就是说失主要求归还时,拾得人有归还义务。在小徐要求归还手机时,中年妇女首先要做的是归还手机,而不是索要酬谢费。失主要求归还,拾得者却拒不归还的,就属于不当得利,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返还。在归还过程中,如果小徐愿意的话,可以给中年妇女一定的酬谢费;如果小徐不愿意,中年妇女不可强行索要。物权法也并未规定拾得人有获得酬谢金的权利。但是,如果失主悬赏寻找遗失物的,拿回遗失物时应按承诺支付报酬给拾得人。
不可否认,拾得人在保管、送还遗失物的过程中也可能会产生一定的费用。为此,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也就是说,如果为了归还手机耽误了中年妇女的工作或者支付了乘车费用等,中年妇女有权向小徐索要这一部分费用。但从目前公开的视频和媒体报道的信息来看,在小徐提出给500元的情况下,中年妇女仍索要2000元酬谢费,明显超出了“必要”的范畴。
不少人认为,中年妇女的行为可能涉嫌侵占罪、敲诈勒索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那么,拾得遗失物拒不归还、索要酬金未果而毁坏遗失物,会有怎样的法律后果呢?
拾得遗失物拒不归还涉嫌侵占,是否构罪要看数额。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浙江省办理侵占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侵占数额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属于侵占罪“数额较大”的构罪标准。小徐的手机是一部苹果7,价值应该低于2万元,也就是说中年妇女的行为还不构成侵占罪。另外,侵占罪的成立以行为人非法占有为前提,从中年妇女接小徐的电话、索要酬金等一系列行为来看,其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手机的目的,只是想索要不合理的酬谢费。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第274条对敲诈勒索罪进行了规定。对于该罪,除了国家统一标准,各地还可以根据经济发展情况确定数额标准。从中年妇女索要2000元酬谢费到说“我宁可摔坏了,也不会给你的”,再到用力将手机摔在地上,不难看出其主观上有敲诈勒索的故意、客观上存在勒索的行为,但根据浙江省办理敲诈勒索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4000元以上不满8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也就是说中年妇女索要2000元的行为还达不到立案标准,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但依据“两高”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至5000元以上就应当被认定为刑法第27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亦即,如果此事发生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行为人的行为就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
此外,索要酬金未果而故意毁坏遗失物这一行为,可能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275条对于故意毁坏财物罪同样有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的规定,除了国家统一标准,浙江省办理敲诈勒索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规定,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属于数额较大。小徐的这部苹果7手机究竟价值几何,还需专业部门就手机现有实际价值、损坏程度进行鉴定,如果实际损失超过5000元,中年妇女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待她的可能是刑事处罚。即便小徐的实际损失没有达到5000元,数额较小,中年妇女也可能面临治安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评论:拾手机索酬不成竟摔碎 应以法律规制“拾金强昧”
近日,一则社会新闻令网友咋舌:浙江宁波一女子路途中丢失手机,拾到手机者要求2000元报酬方可归还,因报酬数额分歧两人协商未果,见失主报警,拾到者直接将手机摔碎。在新闻的相关评论区内,网友们纷纷表达了自己的愤怒之情。确实,拾到手机者的行为挑战了公众的传统认知,令观者深感不适。
拾金不昧,是中国的传统美德。近年来,随着经济、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国人对于“拾到东西该怎么还,该不该收取酬金”等问题的理解也在逐渐深入。应该说,处理方法的人性化、宽容化已经成为大势所趋。归还过程中,在双方你情我愿的前提下,失主可以给捡到者一定的补偿。
但是,一条法律和道德上的底线仍然是清晰而不容跨越的。那就是捡到失物者有义务归还失物。如果失主不愿意补偿,捡到者不可以强行索要。以上两点是不容商榷的。从新闻中看,捡到手机的那位宁波女子,显然把此事视作有利可图。手机失主的苦苦哀求以及拾到手机者的蛮横态度,彻底点燃了观者的怒火。平心而论,新闻中的宁波女子在道德上的缺失,是显而易见的。
不过,撇开感情因素,以客观的视角和态度来看待此事,或许更有帮助。首先应该明确的是宁波女子所需承担的法律后果:捡到失物者拒不归还,属于不当得利,失主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返还;如果失物价值超过了2万元,则涉嫌非法侵占,捡到失物者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在上述新闻中,捡到手机者非但拒不归还,还将它摔坏,造成了另一个后果:失主财物受损,当损失金额达到一定的程度,将构成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罪。另外,即便损失金额比较小,达不到刑事标准,其行为也已经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简而言之,捡到失物不仅应当还,而且必须还。动了贪念或邪念,想要私吞、毁坏失物之人,将会受到法律和道德层面的双重惩罚。因此,我们有理由严厉批评这位女士的行为,但不应将此事当作茶余饭后的谈资,一笑(怒)了之。期待此事能够得到妥善的后续处理,让所有人认识到:失主的合法权益得到有力的保护,别有用心之人才不敢造次。
从今往后,凡遇此类事件,失主应固定证据,确认对方的身份信息,随后报警求助。此番失主拍下的视频,就成了有力的证据。相信,只要掌握了合理、合法的应对之策,无论昧心者如何蛮狠,失主也能从容面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