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开公司,首先想到的就是找家代理公司拟个模版式的章程,分配好股权比例和高管名额,注册成一家公司就开干了,很少会想到要签什么股东协议。一起合伙开公司的,就算不是亲朋好友,也是较为熟悉的人,所以大家之间一开始并没有戒心,也不好意思找各方签所谓的股东协议。然而,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才往往为后来的股东纠纷或者公司僵局,埋下伏笔。那么,股东之间除了要有公司章程的约束,为什么还要签署股东协议呢?
一、可以通过股东协议约定具体的出资时间
在认缴资本制度下,很多公司的章程都会规定注册资本可以在二十年甚至三十年内实缴到位。也就是说,在理论上,股东即便在认缴期限的最后一天才投入注册资金,也是合法的。然而,公司的开办不但需要前期资金投入,后续开展业务也需要资金投入,不可能等到认缴期限的最后一天才出资的。如果当中有一个股东坚持最后一天才出资,那么就会出现大家都不出资而令公司停顿的状况,亦或者会造成对其他已经出资的股东不公平。虽然公司法规定了未出资的股东可以不享受利润分红,但公司在创业初期一般是没有盈利的,相反,此时的投资风险往往很大。某些股东出于观望心态,不成功的话放弃也没什么损失,而一旦认为项目有成功的希望了,才会投入资金,这样一来,就会让其他股东承担更大的商业风险。本来公司章程规定注册资本认缴条款是为了放宽对股东出资的约束,但如果没有辅以股东协议,到头来却很有可能成为公司致命的雷区。因此,股东之间还需要在公司创办之初签署股东协议,约定每期资金投入的具体时间、比例和金额,以及股东未出资的违约责任;当注册资本不够用的情况下,后续如何出资也建议约定清楚。
二、股东协议可以约定股东的退出机制
在过去,往往以出资的多寡决定股东的地位和权益,但在今天的社会,知识和资源更占主导地位。开办一家公司,不仅仅需要股东投入一定的注册资金,更需要股东投入劳动力、渠道、非专利技术等资源,而后者才决定公司的命脉。由于这些资源的投入不属于法定出资形式,因此,需要各股东通过协议的形式,明确股东投入这些资源的义务及具体要求。当股东违反这些规定时,将触发股权回购条款,让违约的股东退出。
三、股东协议可以约定预留员工期权池
很多互联网公司在成立之初,会预留一定比例的股权设立员工激励期权池,用于将来对核心员工的股权激励。由于这部分预留的股权需要由现有股东代持,无法写入公司章程,因此,需要由各股东以股东协议的形式予以详细规定。
四、股东协议可以约定不宜在公司章程中公开的内容
在公司章程备案的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对章程内容进行审查,章程中的部分条款,可能会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删改,令股东之间的一些特别约定无法写入公司章程中。此外,公司章程需要对外公示,而一些带有对赌性质的条款,涉及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的条款,以及规定股东具体分工、工资情况等的条款,则不宜在公司章程中公开规定,只能通过股东之间的内部协议予以规定。
虽然,股东协议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但股东协议在股东内部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样起到约束股东的作用。为了避免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引发的文件效力优先性的争议,股东协议应当约定“当备案的公司章程与本股东协议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股东协议的约定为准”等等之类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