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依据《河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金〔2017〕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郑政〔2016〕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郑州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创业担保贷款的对象及条件
(一)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自主创业人员(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等)。
(二)持有毕业证书,5年内毕业的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
(三)持有《返乡创业农民工证明》的农民工。
(四)符合上述(一)至(三)的人员合伙创办企业,持有《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在工商部门备案的合伙协议。
(五)组织(一)至(三)的人员创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组织就业人数不低于职工总人数50%的经济实体。
(六)一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不包括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应在3个月内无拖欠职工工资、无欠缴养老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且只能选择贴息或担保其中一项。
二、创业担保贷款的额度及期限
(一)根据利息负担方式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含合伙创业、组织起来共同创业)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国家扶持的贴息贷款;二是地方扶持的贴息贷款。
1、国家扶持的贴息贷款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
(2)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人均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
2、地方扶持的贴息贷款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高校毕业生不超过20万元;
(2)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人均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
(二)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高不超过3年,其中申请国家扶持的贴息贷款可自行选择贷款期限,申请地方扶持的贴息贷款采取一年一还的形式;小微企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到期后,可以展期1年,展期内贷款不予贴息。
三、创业担保贷款的贷款利率及贴息
贴息资金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上上浮不超过2个百分点。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含合伙创业、组织起来共同创业)
1、国家扶持的贷款贴息。财政部门第一年给予全额贴息,第二年贴息2/3,第三年贴息1/3。由中央、省、市、县(市、上街区)财政按照50%、25%、15%、10%的比例分担;中牟县按照中央、省、县财政50%、35%、15%的比例分担;市本级发放的贷款贴息,由中央、省、市财政按照50%、25%、25%的比例分担。
2、地方扶持的贷款贴息。市本级发放的贷款,市级财政给予全额贴息。县(市)、上街区同时发放的国家扶持和地方扶持的贷款,市级财政仅对地方扶持发放的贷款给予50%的贴息,其余贴息资金由县(市)、上街区财政承担;若只发放地方扶持的贷款,市级财政不再给予贴息。
(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市本级创业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25%给予贴息外,其余贴息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县(市)、上街区创业担保贷款,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中央财政给予25%的贴息,其余贴息资金当地财政部门可结合实际,按照不低于25%贴息。
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的条件
申请人(含合伙创业和组织起来共同创业)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以外,自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之日起向前追溯5年内,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商业银行贷款记录包括创业担保贷款)的,可申请国家扶持的贴息贷款。
申请人(含合伙创业和组织起来共同创业)及其配偶自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之日起向前追溯5年内,银行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可申请地方扶持贴息贷款。
申请人可同时申请国家扶持贴息贷款和地方扶持贴息贷款;也可单独申请国家扶持贴息贷款或地方扶持贴息贷款。
五、办理创业担保贷款的程序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含合伙创业)
市本级各区人社部门受理、审核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实地考察经营情况、核查人员资格等,报市工作机构;市工作机构对材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后,移交至担保机构;担保机构核保,签订担保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经办银行办理各类手续等,发放贷款。
(二)组织起来共同创业创业担保贷款
市本级各区人社部门受理、审核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核查人员资格、组织就业情况等,报市工作机构;市工作机构对材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后,移交至担保机构;担保机构联合经办银行实地考察经营项目,根据其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还款能力等,确定担保额度,签订担保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经办银行办理各类手续等,发放贷款。
(三)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市本级各区人社部门受理、审核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按《郑州市小额担保贷款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郑人社就业〔2015〕3号)文件执行外,还需审核小微企业3个月内是否拖欠职工工资、欠缴养老保险费。审核通过后报市工作机构。
1、选择贷款担保的小微企业
担保机构应联合经办银行对小微企业进行实地考察,根据其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还款能力等,确定担保额度,办理担保、抵押登记手续;经办银行办理各类手续等,发放贷款。
2、选择贷款贴息的小微企业
经办银行查询征信,实地考察经营项目,根据其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还款能力等,确定贷款额度,办理各类手续,发放贷款。
六、创业担保贷款的提交材料
(一)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材料:
1、申请人填写《郑州市创业担保贷款个人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
3、证明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扶持对象范围的相关证件;
4、营业执照或租赁承包协议等经营项目证明;
5、反担保措施必备的相关材料;
6、其他按规定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二)合伙创业和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材料:
1、合伙创业贷款
(1)申请人填写《郑州市创业担保贷款个人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
(3)证明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扶持对象范围的相关证件;
(4)《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在工商部门备案的合伙协议等经营项目证明;
(5)反担保措施必备的相关材料;
(6)其他按规定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2、组织起来共同创业贷款
(1)申请人填写《郑州市创业担保贷款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申请书》;
(2)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经济实体负责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
(3)组织起来共同创业人员符合创业担保贷款规定的对象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
(4)与组织起来共同创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书;
(5)营业执照、相关所必须的行业准入许可证等经营项目证明;
(6)反担保措施必备的相关材料;
(7)其他按规定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三)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材料:
1、企业申请人填写《郑州市创业担保贷款企业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
3、企业章程等相关材料;
4、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5、经营项目情况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含民办非企业证照)、相关所必须的行业准入许可证等;
6、企业吸纳就业情况材料:吸纳人员的劳动合同书、工资表等;
7、反担保措施必备的相关材料;
8、其他按规定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七、创业担保贷款的办理时限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含合伙创业)
在申请人贷款材料齐全的情况下,人社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创业人员创业情况进行审核;担保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创业人员提供的反担保人进行核保,并承担担保;住房保障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地产抵押;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不动产登记证明》;经办银行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手续,发放贷款。
(二)组织起来共同创业和选择担保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在申请人贷款材料齐全的情况下,人社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担保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贷款实体核查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还款能力等,办理担保手续;住房保障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地产抵押;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不动产登记证明》;经办银行应在12个工作日内办理征信查询、各类贷款手续,发放贷款。
(三)选择贴息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在申请人贷款材料齐全的情况下,人社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住房保障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地产抵押;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不动产登记证明》;经办银行应在22个工作日内办理各类贷款手续,发放贷款。
经办银行应在贷款发放后3个工作日内将发放明细反馈人社部门。
八、逾期贷款代偿程序及所需材料
(一)经办银行在贷款逾期两个月中,经全力催收,贷款仍未回收的,可向担保机构提出书面代偿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代偿审批表;
2、代偿报告;
3、贷后回访记录;
4、催收凭证;
5、其他所需材料。
(二)担保机构接到书面代偿申请后,核实借款人逾期情况,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提出代偿意见。
(三)财政部门对代偿材料进行审核、批复,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逾期贷款进行审核,经办银行进行代偿。
选择贴息不担保的逾期贷款,由经办银行进行催收、诉讼,并每月向人社部门报送逾期催收、诉讼情况。
九、政策的衔接问题
为使政策平稳衔接,对2016年10月11日至2017年2月13日办理的创业担保贷款(含已发放和办理过程中的),仍按照《郑州市降成本优供给推进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郑政〔2016〕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郑政〔2016〕13号)、《郑州市小额担保贷款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郑人社就业〔2015〕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郑人社就业〔2016〕11号)文件政策执行。对已签订贷款合同或已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进行贴息;对已受理在办理过程中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既担保又贴息,利息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个百分点进行贴息。上述贷款产生的利息,由同级财政全额负担。2017年2月13日之后受理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十、本通知在执行中,若上级对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有新的意见,按新的意见执行。
十一、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各县(市)、上街区可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条件、提高贷款利率上限,创业担保贷款由县(市)、上街区财政部门自行决定贴息,具体贴息标准、条件等由各县(市)、上街区结合实际予以确定。
十二、此前发布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没有明确规定的,仍按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