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不从事商标行业的朋友说,她总是搞不清楚“纽巴伦”鞋和“新百伦”鞋是怎么回事,希望我能讲一讲。
这还真一两句讲不清楚。我得从1981年10月17日注册申请的、、三件商标讲起。
这三件商标指定使用商品都是鞋,申请人为新平衡运动鞋公司,后更名为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以下称新平衡公司)。这是家美国公司。
美国公司采用英文商标很正常,而且“NEW BALANCE”的意思就是新平衡,与公司名称一致,用在鞋上,寓意美好。
不过对于二、三十年前的中国人来说,商标有一个对应的中文名字,呼叫和记忆更方便点。于是,“NEW BALANCE”最初时就对应了“纽巴伦”,呼叫挺接近,听着也洋气。
只是在1998年8月,潮安县东凤东一多利多鞋类制作厂向商标局提出了鞋商品上的“纽巴仑”商标注册申请,于1999年10月获准注册,2000年7月,转让给广州市荔湾区多利多鞋业(以下称多利多鞋业)。随后,多利多鞋业注册了多个“纽巴伦”商标在不同的商品和服务上。
新平衡公司当然不乐意,对多利多鞋业在第25类服装、鞋地等商品上的“NBL ”、“NEW BALUNUS”、“纽巴仑”、“纽巴伦”等商标,多次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申请,也多次得到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支持,比如2004年申请的第3891464号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异议复审中就裁定不予注册。
该商标异议复审案一直打到法院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如下判决:
本案中,被异议商标的中文“纽巴伦”及其对应的汉语拼音作为其呼叫是该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引证商标虽为英文商标,但该英文“NEW BALANCE”对应的中文读音与“纽巴伦”基本无差别。且新平衡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因此,当二者同时使用在各自指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时,可能使相关公众对其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为系同一商品提供者提供的系列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由于各种原因,这份判决做出的时间为2016年。经过N年的官司,多利多鞋业还是没有把这件商标注册下来。
但这并没有影响多利多鞋业继续在鞋商品上使用“纽巴伦”商标,并且先后在服装、鞋等商品上申请了近30件“纽巴伦”、“NBL ”、“NEW BALUNUS”、“纽巴仑”商标,其中部分已获准注册。
新平衡公司则在第35类通过邮寄商品目录形式推销(替他人);广告等服务上就拥有一件“纽巴伦”商标。
虽然新平衡公司没有放弃对“纽巴伦”的确权官司,但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最后在鞋上还是放弃了对“纽巴伦”商标的使用。
新平衡公司于2007年11月起授权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称新百伦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享有进口、出售和分销带有“New Balance”、“NB”和“N”商标、商标的鞋子、衣服和配件的权利。新百伦公司在使用上述商标时,同时使用了新的汉字名称“新百伦”。
于是,在中国境内“新百伦”就与“New Balance”一起出现在商场里、报纸上、网页中。
此时,作为和消费者见面的品牌,“新百伦”和“纽巴伦”已经没有关系了,各自热闹地卖着各自的鞋。消费者也在混淆和不混淆的多次购买中,终于意识到这是两个不同的品牌,虽然搞不清二者有没有关系。
写这篇文章时,我特意看了看自己两年前买的鞋,鞋面的商标是这个,鞋底的商标是这个。这应该是新百伦公司的“新百伦”。
但这个新百伦公司的“新百伦”商标和“New Balance”商标的关系,也于去年以新百伦公司官司败诉的形式,被动地高调终结了。
因为在鞋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新百伦”,既不属于新平衡公司也不属于新百伦公司。
在鞋商品上,“新百伦”及“百伦”注册商标的拥有者,是一个叫做周乐伦的自然人。
这个周乐伦也不是一开始就拥有“百伦”和“新百伦”注册商标。第865609号“百伦”商标,由潮阳市工商经济发展总公司鞋帽公司于1994年8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1996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帽,袜”等商品上。该商标于1998年3月28日经核准转让给周乐衡,后于2004年4月21日经核准转让给周乐伦。
第4100879号“新百伦”商标则由周乐伦提出申请注册,于2008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脚上穿着物)、服装等商品。
周乐伦先后将上述商标授权给广州百伦鞋业有限公司、广州市星珈服饰有限公司使用。
虽然新百伦公司大量使用“新百伦”商标叫卖其“New Balance”鞋的时候,忽视了周乐伦这个人。但周乐伦却没有忘记注册商标所有人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并且决定行使权利。
周乐伦于2013年7月15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侵权诉讼,请求法院以新百伦公司的侵权获利计算应赔偿的金额,请求法院判令新百伦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9800万元。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周乐伦的主张,认定新百伦公司侵犯注册商标权成立,做出了法院有史以来侵权额度最高的判罚:9800万元。这个巨大的数字一时成为法律界的热门话题,我的朋友圈很被它刷了几天屏。
新百伦公司自然不愿掏出如此巨款,提起上诉。二审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令新百伦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周乐伦“百伦”“新百伦”注册商标权,改判赔偿周乐伦500万元。
这份生效的终审判决是在一个相当吉祥的日子做出的,二○一六年六月十六日。相对于9800万来说,500万算是个吉祥的数字吧。
事实上这份判决书有6万多字,内容相当繁多,通读一遍都得累个半死。我挑最主要的一句写出来,只是想强调下,这份判决做出后,新百伦公司在鞋商品上就不能再使用“新百伦”商标了。
我想,如今除了周乐伦及其所授权的公司,估计也没谁敢在鞋上再使用了“新百伦”商标了。500万也不是个小数字,威慑力还是足够的。要知道这还不包括打官司的其他费用。
最重要的是,这个判决后,“纽巴伦”鞋和“新百伦”鞋连远亲关系也被切断了,就像上海的南京路和南京的上海路,听起来像一家,其实再无瓜葛。
至于“NEW BALANCE”鞋现在的中文名字叫什么,我不知道。肯定不是“新百伦”了,至多只能这样说:新百伦公司经营的新平衡公司的“NEW BALANCE”品牌鞋。
好在如今中国人的英文水平大长,初中毕业的都能读出“NEW BALANCE”了,有没有中文也没什么影响。虽然新平衡公司还是在多种商品和服务上注册了汉字商标“新平衡”。
其实我不知道的还有很多,比如从法律上讲,“新百伦”和“NEW BALANCE”鞋是没有关系了,但在消费者心里这层关系什么时候才能撇清?
也许读完这篇文章就能分清了。
比如新平衡公司为什么1981年就注册了英文商标,却用了两个中文商标都没有及时注册?
也许他们只是为了用生动的案例向世人证明,使用别人家的注册商标是高风险的事情,丢了品牌又赔钱。
看起来可探讨的东西也很多,我努力想简单地回答朋友的问题,还是不得不讲了这么多,而且发现还可以讲更多更多。
但讲多了不是我的风格。最后只强调下重点:“纽巴伦”鞋和“新百伦”鞋没有任何关系,而且现在也都不关“NEW BALANCE”鞋的事。
若谈到品质,多利多鞋业的“纽巴伦”鞋和周乐伦的“新百伦”鞋,我没穿过,不敢下结论。有兴趣的不妨去感受下。支持国货也是应该的,而且作为制鞋大国出品,应该也不会差。
“NEW BALANCE”鞋我正在穿,挺舒服的。
我真的也很想知道,朋友看了这文章后,会买哪个牌子的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