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开伟: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注意这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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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创  03-09 14:45

中新经纬3月3日电 题: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注意这四点

作者 莫开伟 中国地方金融研究院研究员

2月25日,中国银保监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关于银行保险机构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金融支持,各类机构包括国家开发银行、商业银行、保险机构、信托公司等应立足自身业务特点,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把握保障性租赁住房融资需求特点,建立完善的内部机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金融支持力度。

《指导意见》中要求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与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合作社有良好合作历史的优势,优先支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考虑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经营现实,对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信贷支持的建议,我认为有以下四个方面值得关注与思考。

首先,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经营规模都不大,信贷服务对象应定位于“支农支小”,“服务三农”应是其最大经营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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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部门长期设有涉农贷款“两个不低于”的考核指标(即在信贷增速总体保持较低水平前提下,确保实现涉农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涉农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若将大量信贷资金投入到资金规模需求量极大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之上,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恐“心有余而力不足”。

其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无论资金实力、盈利能力、抗风险能力,还是体制机制、人员素质和管理能力,都无法与国有商业银行或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相比,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信贷服务,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风险把控能力也是一个巨大挑战。

再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本身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在集体经营性土地上建设起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变数较大,产权不好清晰界定,一旦政策有变,有可能与村级集体产生纠纷,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及经营就有可能陷入风险境地。

此外,在城市开发保障性租赁住房,如果出现大量空置,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的收回会造成一定威胁。

所以,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坚守“服务三农”的主业,若有富余资金,可将其按一定比例通过金融机构往来借给其他参与到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的国有商业银行、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以此种方式参与。即便自己要亲自“下场”,也应坚守四条定律:一是在规模上有所控制,防止盲目摊大饼;二是在信贷项目上有所选择,做到优中选优;三是在信贷审核上把好关,实行全程透明式监管;四是在参与机构上有所选择,将资金实力弱、服务“三农”任务重的机构排除在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活动之外,只让一些资金有富余、支农任务轻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参与。(中新经纬APP)

来源:环球网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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