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互联网企业的垄断应尽快纳入监管

一日一新闻
 原创  01-24 16:27

最近互联网行业颇不宁静,特别是关于龙头企业行为的争议,引发了公众对于互联网企业行为的思考。

1月22日晚,一篇名为《搜索引擎百度已死》的文章广泛流传,文章指责百度搜索结果一半以上会指向百度自家产品,尤其是百家号,而百家号充斥着大量营销和质量低劣的内容,导致百度搜索结果质量大幅下滑。

就在同晚,部分抖音新增用户表示,无法正常以微信授权的方式登录并使用抖音APP。1月23日,抖音短视频官方发布公告称,紧急排查后确认是微信开放平台提供的登录服务出现问题所导致。也就是说,抖音新增用户被微信“封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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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微信“封杀”其他APP软件并非首次。今年初,微信就连续封杀今日头条创始人张一鸣、锤子科技创始人罗永浩和云歌人工智能创始人兼CEO王欣旗下企业发布染指社交领域的APP,成为一时热议的焦点。

百度、微信能不能这么做,引发公众广泛讨论。同类型互联网产品之间的商业竞争可以理解,但需要明确的是,在国内搜索和社交领域,两家公司无疑处在垄断地位。且与传统经济时代的“数一数二法则”不同,互联网打破区域分割之后,逐渐演变为“赢者通吃”,即第一名比第二名到最后一名加起来还要多很多。有统计显示,百度在中国搜索引擎市场份额占比超过七成,微信用户则在2018年突破10亿。

垄断带来的弊端众所周知,早在十九世纪当世界经济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不少国家为了制约垄断就开始立法,中国加入WTO后也积极担负起反垄断责任,并于2008年8月起正式施行《反垄断法》,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传统业态的垄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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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由于互联网经济本身的特性,垄断发展得更加迅速,也更难约束,其负面影响可能更为严重。以百度为例,2016年曾连续出现“血友病”贴吧被卖给商业机构、魏则西事件,引发公众意见纷纷,背后直指百度此前重要的盈利项目——竞价排名。

有鉴于此,当下有必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一则将互联网企业的垄断纳入监管,二是提高垄断企业的违法成本。对于一些法律难以界定的行为,则需要网信办、工商局等相关监管部门介入,对于违反公序良俗或有损公众利益的行为予以监管惩戒。

与此同时,互联网龙头企业自律和提升社会责任意识同样重要。互联网具有很强的外部性,即用户数量越多、价值越大、获客成本越低。一旦做大之后,已不仅仅是一家企业那么简单,而成为了“公地”。目前几大平台已成为绝大多数国人搜索、获取信息和社交的渠道,如果上面的信息是不公正或存在偏差的,无疑将对公众产生负面影响。

而且,一家企业要真正立于不败之地,并受人尊敬,其视野和胸怀相当重要。如果只顾一时利益不断兜售“私货”,或者肆意封杀他人或竞争对手,至少在观感上是不佳的。国家主席习近平曾经在2016年的互联网大会上讲话指出,互联网快速发展给人类生产生活带来深刻变化,也给人类社会带来一系列新机遇新挑战,应集思广益让互联网更好造福人类。

的确,互联网给人类发展带来了诸多福利,但也应该重视随之而来的弊端。让互联网发挥造福人类的效用,既要从法律法规和行政监管等方面约束龙头企业一些出现偏差的行为,企业本身也应提升社会责任与胸怀,把受人尊敬作为发展目标之一。

来源:第一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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